欢迎业主“吐槽”!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7)
时间:2020-05-23 07: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价格与服务内容和质量相符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调整,并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由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的服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和支付费用。 第五十五条【水电费分摊】新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尚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可以纳入物业服务费也可以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的; (二)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因业主责任未交付的除外; (三)已经依法交付业主,但建设单位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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