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业主“吐槽”!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12)
时间:2020-05-23 07: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九十条【违反退出与移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移交;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两千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装饰装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且未派人到装饰装修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或者管理规约规定,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车位车库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不按规定收回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单位、个人临时租用的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不履行车辆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抄表到户责任】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拒不接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或者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或者改造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拒绝水电费代收代交责任】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执法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并擅自向业主停止供水供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挪用侵占维修资金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返还被挪用或者侵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处理】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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