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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业主“吐槽”!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10)

第七十二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物业损坏的,由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修复赔偿义务。

第七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续筹,续筹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业主拒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诉讼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七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所在地一家或者多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鼓励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中引入保险机制。

第七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中可以约定下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七十六条【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以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屋面、外墙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四)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等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申请人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维修项目及明细账目、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信用管理】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平台,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诚信评价机制,对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工作,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录入信用信息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

第七十九条【培训机制】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培训机制,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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