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业主“吐槽”!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3)
时间:2020-05-23 07: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决定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表决方案,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书面意见征集、统计办法和存档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 符合前款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可以书面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八条【查询业主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等材料,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协助成立筹备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经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面积、业主姓名,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具体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建设单位拒绝派员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筹备事项】筹备组应当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单、人数和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和会议表决规则; (三)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五)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其他筹备工作。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其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不计算。 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组织召开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长筹备期限,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表决事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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