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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业主“吐槽”!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4)

第二十三条【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没有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不得行使前款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形式等予以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或者了解会议情况。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委托投票】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一名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不超过十名业主。

委托投票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意见、投票权数和委托人联系方式。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草案;

(三)草拟物业共有部分和公共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

(四)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八)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九)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首次业主大会已召开,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得票最高委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履行业主义务;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条【工作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审计费用从业主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备案】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业主大会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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