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业主“吐槽”!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5)
时间:2020-05-23 07: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符合备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大会取得备案证明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前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财务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应当建账、入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 第三十三条【委员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侵占、挪用业主公共收益,擅自将业主公共收益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大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减免收费等利益; (六)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职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赠与、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接受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五)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十五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二十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罢免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十六条【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补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到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三十七条【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告,也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移交】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十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换届小组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第三十九条【履行职责限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条【选聘】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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