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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8)

金盾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 机制作用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被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坚持市场导向,在“破产不停产”的同时,在债权人会议全程监督下通过市场公开招募,引进业内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坚持在法律框架中推进金融风险处置,在破产平台上,人民法院对于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计划合法性、债权分段清偿等依法审查、监督;管理人提供依法审查债权、投资人招募洽谈、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专业法律服务。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和切实保障。(3)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发挥,政府提供工资垫资和包括土地、税务筹划等在内招商引资政策协调的政府公共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对接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No.2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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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航运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195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作为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温州海运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作出过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公司经营形势急转直下,股东通过借款等方式输入资金超12亿元,但未见好转,2015年亏损1.7亿元,账面亏损累计4.57亿元。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部署,结合市场情况,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财产调查,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房屋及建筑物、船舶等,约2亿元。经裁定确认,共有债权人13名,确认债权约14.6亿元。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针对航运企业的特殊性需要在财产处置中加强法院合作,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通过网拍平台拍卖五艘船舶。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等多渠道宣传拍卖事宜,并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经多方协调,也均妥善处置。

温州海运公司涉及人员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与股东协商,为职工提供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或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另行给予适当补偿。对职工安置中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商解决,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

2019年6月11日,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完毕,6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1)对于长期严重亏损的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僵尸企业”,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有效去产能。温州海运公司连年亏损,最终在破产法律框架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市场主体出清。(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涉职工人数众多,安置问题复杂,对于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国有企业,不宜简单“一破了之”,对职工不管不顾。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调动控股股东等有效资源,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上给予职工合理补偿。(3)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具有特殊性,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等问题。财产处置需要发挥专业管理人、专门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No.3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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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拆执破衔接机制;自主清算;拆破结合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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