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4)
时间:2020-08-13 21: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在人民法院、债权人等监督之下,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接管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等破产事务,在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破产审判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扩充省级管理人队伍,规范管理人选任。 适应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形势,在原管理人名册基础上完成了省级破产管理人的扩编工作,省级管理人增加至64家,满足了全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业绩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省级和市级,分别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承办破产案件。二是分类指定,将破产案件按照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分为重大、普通和小额三类,重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和小额案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三是调整竞争方式,对竞争环节前七优先顺位设定进行优化调整。四是增加预重整规定,预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启动,管理人由法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任,并接受法院指导监督。五是强化流程监管、加强指导监督。浙江高院和各中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指定,以及管理人履职指导监督等,浙江高院及各中基层法院破产业务庭负责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等。 ��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 2018年底,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2019年,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全省10个地级市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省、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有效搭建起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之间沟通合作交流平台,对于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2019年,全省有163件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其中,金华地区共62件,约占全省总量的40%。 2019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 ��组织破产管理人培训,提升执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浙江高院于2013年下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托浙江省律师协会在职培训平台共开展了五期破产业务专题培训,近3000余人次参加。2019年,浙江高院指导,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协办2019年度实务培训,来自省内外、各地市法院和管理人系统的700余名代表参加,加强了行业间沟通与交流,有效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当前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困难 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需要直面问题,浙江法院也正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持续深入推进工作。 1 法律制度层面,破产制度“缺胳膊少腿”的问题日益凸显 “缺胳膊”是指当前《企业破产法》中尚未建立简易破产程序,虽然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但简易程序还缺乏法律依据。从审判实践的角度,以浙江为例,2019年浙江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达到2373件,其中清算案件2318件(97.7%),在清算案件中“无产可破”或者仅有少量破产财产的破产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例,审判实践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强烈。审判组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权限等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简易审理,空间有限,制约了破产审判的效率。“少腿”是指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无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化解个人债务危机,个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法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公平清偿,彻底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制度成本高企。执行领域已有的参与分配、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等制度,在效力层次、法定效果上都无法与个人破产制度相提并论。也正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主无法获得保证责任等的法定豁免,使得破产程序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