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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

  由于福特汽车公司持有本公司3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对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陈安宁、姜大卫和范炘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此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福特汽车公司

  住所:美国底特律

  董事长:比尔·福特

  企业类型:一家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核心业务包括设计、制造、销售高品质的轿车、SUV、卡车和电动车型以及林肯品牌豪华车型,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同时,通过福特汽车金融信贷公司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并积极致力提升公司在电气化、自动驾驶以及智能移动出行方面的领先地位。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单位:亿美元

  ■

  三、《关于CX743 ICA 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至Job#1节点的工程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福特希望江铃在中国CX743 ICA车型基础上进行法规、油品、使用环境与客户需求整改以适应南美需求,福特希望进行必要的工程工作,并希望江铃将对此提供福特所需的工程服务。为本协议之目的,江铃同意向福特提供某些项目所需的工程服务。

  (2)作为本协议项下本公司提供的工程服务的对价,福特应以人民币或者等价的美元向本公司支付总金额为384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服务费。

  四、《CX743 ICA 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供应商ED&T费用支付协议》的主要内容

  (1)福特希望江铃为其委托CX743 ICA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的某些供应商针对部分零件进行工程、开发以及测试工作,以使上述零件可被用于江铃生产的合同车型。

  (2)福特同意向江铃偿付江铃支付给供应商的工程、开发及测试费用,总额为1900万元人民币。

  五、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协议定价。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助于CX743 ICA 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的顺利实施。

  七、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与福特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19842万元人民币。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卢松先生、王琨女士和李显君先生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已知晓会议内容;

  2、我们详细了解了与福特汽车公司之间的《关于CX743 ICA 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至Job#1节点的工程服务协议》和《CX743 ICA 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供应商ED&T费用支付协议》的相关内容。经过认真地审查,我们认为相关协议中的约定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是公平、合理的。

  九、备查文件目录

  1、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CX743 ICA 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至Job#1节点的工程服务协议》和《CX743 ICA 整车出口南美洲项目供应商ED&T费用支付协议》的独立意见。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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