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9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5)
时间:2020-07-22 06: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2018年1月5日,金宇车城向金宇控股出具《承诺函》,确认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金宇车城对金宇控股尚余4,091万元往来款未予偿还,金宇车城承诺2018年1月5日(含当日)之前的往来欠款不计算资金占用费,2018年1月5日之后未偿付的往来欠款(以双方财务对账后的确认书记载为准)按年化利率4.45%计算资金占用费,在后续支付往来欠款时一并支付。 后续上市公司陆续归还金宇控股借款,截至2020年3月31日,金宇车城应付金宇控股借款本金2,997.50万元、应付利息332.00万元,上述本息合计3,329.50万元。 (2)该等账外借款是否涉及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相关款项是否为金宇控股归还占用公司资金 因上述账外借款于金宇控股作为金宇车城控股股东期间发生,经与原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协商,金宇控股同意以其对公司的借款余额为限(截止2020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欠付金宇控股本息3,329.5万元)为公司偿还,相应金额冲减其对公司的应收款本息。鉴于2017年度,金宇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共向上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6,091万元,其后金宇车城于2018年1月5日向金宇控股作出《承诺函》,确认前述6,091万元借款在《承诺函》出具日之前均不计息,扣除已偿还部分的余额4,091万元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年化4.45%利率计息。基于此,金宇控股曾无息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后约定计息部分亦显著低于上市公司平均综合融资成本利率。后上市公司陆续归还金宇控股借款,现上市公司应付金宇控股资金余额除少量缺口外,基本覆盖上述账外借款金额,金宇控股实质上不存在通过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形。经核查公司相关年度财务账套未证实汇入相关款项为金宇控股归还占用公司资金。 (3)收到款后未支付给个人的原因 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和南充市顺庆区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显示,上述借款均发生在2015年及以前,经查阅公司内部资料,上述借款事项未履行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决策审批的程序。经公司内部核查及与部分债权人了解,上述账外借款是由本公司部分时任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邓蓉(均已不在公司任职)在未经公司授权情况下私自开展,所借款项亦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进入时任出纳个人账户,公司账上未体现上述借款事宜,故公司2017年收到金宇控股相关款项时计入其他应付款-金宇控股,未直接支付给相关个人。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我们查阅了上述协议、函件、付款凭证、判决文书,鉴于2017年度,金宇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共向上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6,091万元,其后金宇车城于2018年1月5日向金宇控股作出《承诺函》,确认前述6,091万元借款在《承诺函》出具日之前均不计息,扣除已偿还部分的余额4,091万元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年化4.45%利率计息。基于此,金宇控股曾无息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后约定计息部分亦显著低于上市公司平均综合融资成本利率。后上市公司陆续归还金宇控股借款,现上市公司应付金宇控股资金余额除少量缺口外,基本覆盖上述账外借款金额,金宇控股实质上不存在通过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形。经核查公司相关年度财务账套未证实汇入相关款项为金宇控股归还占用公司资金。因公司账上未体现上述借款事宜,故公司2017年收到金宇控股相关款项时计入其他应付款-金宇控股,未直接支付给相关个人。 4、结合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分析说明该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 回复:根据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上述债务纠纷已解决完毕,根据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年化12%以内利息3,320.82万元,上市公司承担上诉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用及超出委托付款函年化12%利息费用共计167.91万,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律师核查意见:金宇车城已根据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及金宇车城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完成了对债权人所负借款本息的清偿,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不存在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向金宇车城主张权利的情形。 5、进一步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回复:自2017年末本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以来,本公司陆续因账外借款事宜的涉诉,诉讼涉及的债务9户、2020年4月,因账外借款收到律师催收函16户。2020年4月,据原经手账外借款的出纳书面确认,本公司2015以前年度发生的账外借款已主张完毕,同时鉴于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等要求,公司因以前年度账外借款风险已释放完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