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9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3)
时间:2020-07-22 06: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回复: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全部达成和解,已签和解协议账外借款本金2,263万元、利息1,268.20万元、滞纳金11.34万元、诉讼费及执行费用及滞纳金26.49万元,共计3,584.03万元,上述款项均已支付完毕。 经与金宇控股协商,金宇控股愿承担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年化利率12%以内的利息,据此金宇控股开具委托付款函,委托上市公司付款3,320.82万元。超出部分剔除原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张群本息95.30万元外,上述案件诉讼费、滞纳金、执行费用以及张群、马晓燕和解协议中本金超出年化利率12%利息部分由上市公司承担,共计167.91万元。 根据2020年7月17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上述债务纠纷已解决完毕。 律师核查意见:金宇车城已分别与上述债权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该等《和解协议书》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根据《和解协议书》,金宇车城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完毕后,即视为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已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同一债权向金宇车城主张权利。根据金宇车城出具的款项支付凭证,金宇车城均已根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相关债权人支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上述债务已清偿完毕。 2、结合上述债务发生的背景、时间、决策人、经手人、相关的决策程序、相关款项的去向和用途等,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涉及原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需对以往年度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数据进行更正的情形; 回复:2020年,本公司因账外借款纠纷诉讼,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本金679万元。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和南充市顺庆区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显示,上述借款均发生在2015年及以前,经查阅公司内部资料,上述借款事项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的程序,根据债权人出具的原始借据显示,为筹措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天城”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借款。经核算,盛世天城项目总单方账面造价6,096.56元/平米,单位造价偏高。经公司内部核查及与部分债权人了解,上述账外借款是由本公司部分时任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邓蓉(均已不在公司任职)在未经公司授权情况下私自开展,所借款项亦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进入时任出纳个人账户。2020年3月4号,公司以金宇车城原出纳邓蓉涉嫌巨额诈骗向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华凤派出所报案并于当日受理。经审查,2020年4月,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由公司自行解决。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未查明上述款项具体流向用途,故无法确认上述款项是否为金宇控股使用。 因上述账外借款于金宇控股作为金宇车城控股股东期间发生,经与金宇控股协商,其同意以其对公司的借款余额为限(截止2020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欠付金宇控股本息3,329.5万元)为公司偿还,相应金额冲减其对公司的应收款本息。 鉴于2017年度,金宇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共向上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6,091万元,其后金宇车城于2018年1月5日向金宇控股作出《承诺函》,确认前述6,091万元借款在《承诺函》出具日之前均不计息,扣除已偿还部分的余额4,091万元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年化4.45%利率计息。基于此,金宇控股曾无息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后约定计息部分亦显著低于上市公司平均综合融资成本利率。后上市公司陆续归还金宇控股借款,现上市公司应付金宇控股资金余额除少量缺口外,应付金宇控股的资金余额基本覆盖需要归还的账外借款本金和利息,金宇控股实质上不存在通过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形,上市公司无需对以往年度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会计师核查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会计师在年报审计期间及收到年报问询函后进行了核查,具体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如下: (1)查看公司的公告并对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公司有关个人借款诉讼事项的情况,取得法院判决书等有关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