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5)
时间:2019-10-08 16: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7.6乙方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确保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至少在业绩承诺期内不主动离职,且均已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7.7 为保证目标公司2019年至2021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目标的实现,甲方与补偿义务人对业绩承诺期内的公司治理特别约定如下: 7.7.1 补偿义务人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二名董事人选,腾龙股份应当提名该人选并在董事选举中投同意票; 7.7.2 目标公司现行组织架构保持稳定; 7.7.3 补偿义务人(乙方一)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一名执行总裁人选,腾龙股份应当促使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聘请该名执行总裁的议案时投同意票; 7.7.4目标公司的人事管理、经营计划、经营决策等事项由执行总裁决定并执行; 7.8 业绩承诺期内,腾龙股份应确保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及技术的研究、开发产生重大影响的雇员的稳定,未经补偿义务人同意,腾龙股份不得随意解聘目标公司管理团队的成员,不得对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重大调整或订立、终止或实质性修订与目标公司管理团队组成人员的聘用安排或其职权范围。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对目标公司或腾龙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第8条小股东权益保护 8.1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为保障目标公司本次交易后剩余股东(指:刘志远、矫东平、曲风兰)的权益,如未来甲方向目标公司剩余股东的任一方收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甲方应当按照剩余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同比例收购其他剩余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且收购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为免歧义,本条款仅适用于甲方向刘志远、矫东平、曲风兰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于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 第9条协议的生效条件 9.1 本协议经双方自然人签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腾龙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经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如需)。 (2)天元奥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本次交易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或批准(如需)。 第10条避免同业竞争 10.1 天元奥特主要从事胶管类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相关业务。乙方向甲方承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业绩承诺期及届满后五年内,乙方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上述人员控制的企业;企业的其他关联方包括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控股股东及该等人员所控制的企业)不从事或发展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新设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从事或发展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乙方不利用从甲方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如业绩承诺期及届满后五年内,乙方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济实体存在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与该等业务相关资产的,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披露该等同类业务的经营状况、经营收益或业务资产的资产状况,并按照如下方式分别处理: 10.1.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该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对价的5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