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5)
时间:2020-06-21 14: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3. 作为交易组织者的平台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用户自身遭受的损害,作为交易组织者的平台公司与管理车辆的当地加盟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连带责任。 四、结论 共享汽车行业尚未形成成熟的运营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用户是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承担者。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和交易组织者,原则上根据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须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为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须构建起既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运营风险可控,又兼顾受害者权利救济的责任分担体系。平台公司首先要做足事前预防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尽量避免纠纷。同时 , 以真正扛得住风险的责任保险分摊各主体的责任,确保大家最终承担的责任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此外,平台公司还应通过平台主导或代理赔偿、先行赔付等办法畅通受害者的索赔渠道,以此同步提升风控水平与经营规模,以稳健经营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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