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4)
时间:2020-06-21 14: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须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明确合同约定。连带责任致使责任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应遵循法定原则适用连带责任,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多人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侵权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或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平台公司与用户或经营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侵权的问题上,显然不存在共谋的主观意思联络。如此,平台公司不会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如若没有意思联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每个主体的过错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无法区分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二者缺一不可,然而满足该两项条件的交通事故在实务中并不多见。 此外,平台公司还可能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责任 1. 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承担过错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立了这一归责原则,即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了符合所有人意愿的合法分离时,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与时俱进,在之后发布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 1 条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管理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时更容易承担自己责任。当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平台需要就其行为承担自己责任。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是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须保证车辆安全、适驾。汽车因维修保养或日常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平台公司构成加害给付,用户可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其他受害者可主张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平台公司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若车辆在平台公司接车前故障即已存在,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所有人追偿。和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时一样,承担的也是中间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者另有其人。 3. 作为出租人的平台公司可能是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平台公司在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需对平台公司的过错、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进行综合考量后判断。在某些极端情形下,平台公司可能是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比如由于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刹车失灵等汽车性能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五)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的责任 1. 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时承担过错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留有余地,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仅限于条文所列主体,担责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场所或活动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为出租方和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场所,对车辆上线运营条件、平台交易规则、计费方式、交易的达成与否均拥有事实上的控制力,亦可定位为该规定中的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 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时更容易承担替代责任。平台公司可能对与自己有某种关系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时身份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出租人为加盟企业。此种身份的平台公司一般不会出现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可能因其他第三人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因加盟企业提供的车辆性能故障等经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平台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视其在事故中扮演的角色承担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在很多情况中体现为先行赔偿责任。比如平台公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不能提供出租人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而承担责任,平台公司之后有权向加盟企业追偿。当然,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时也可能承担自己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即属于自己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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