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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提要

一、当前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中的问题

二、不同运营模式下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共享汽车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

四、结语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共享汽车行业中的运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的“强运营+重资产或轻资产”直营模式和作为交易组织者的“专业运营+闲置资产”加盟模式。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取决于其在不同运营模式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定义务。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和交易主体均需履行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平台公司作为交易主体时还需履行出租人义务。用户是交强险限额之外的主要责任主体。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时承担的更多是自己责任,作为交易组织者时承担的更多是替代责任。两种运营模式中的平台公司原则上均根据过错承担按份责任,以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为例外,承担后两种责任须有具体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

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16期

作者:孟荣钊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广泛意义上的共享汽车就是许多人共同使用 1 辆车,顺风车、网约车、分时租赁等用车方式都属于共享汽车。本文讨论的共享汽车,是指分时租赁这种用车方式,即“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调查报告显示,48% 的受访消费者表示交通事故理赔处理是使用共享汽车的首要顾虑。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是当前几乎每一家共享汽车公司发展道路上的拦路石。

一、当前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中的问题

(一)法律关系复杂,受害者索赔难

虽然用户可在统一的平台上租得车辆,但是车辆的来源构成复杂,有运营企业自购、加盟企业和经销商提供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使用者、管理者、所有人都可能担责。一旦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引发民事诉讼,便涉及多方主体,共享汽车的多元主体复杂化了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关系。受害者除要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担责外,还会将平台公司列为被告。用户也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平台公司为了少担责或不担责,往往要求追加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事故中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各主体相互推诿,谁须担责谁不用担责、责任谁多谁少等问题都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二)用户责任重,却无赔偿能力

目前共享汽车购买的多为承租人责任保险,该保险分担了用车风险。以 GoFun 为例,保险包含车损险及 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但须注意的是 :该保险未包含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拒赔或理赔限额外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若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残值受损,用户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 20% 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用户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仍然较重。共享汽车借还方便,部分用户缺乏社会经验,因此心存侥幸,存在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而这些情形都是保险拒赔事由。共享汽车的用户多为在校大学生、职场新人等年轻群体,年轻化的用户既没有赔偿的经济实力,亦缺乏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能力。

(三)保险事故发生率高,理赔争议大

共享汽车用户的驾驶员不固定,驾驶经验和能力、安全意识等参差不齐,零散化的驾驶员为共享汽车的运营带来较大安全威胁。用户不断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率也随之上升。一方面是保险事故发生率高,另一方面则是平台公司购买保险的赔付条件不明、保额不高、理赔金额模糊等问题。如华夏出行运营的“摩范出行”平台,下单时需支付 5 元 / 单购买“驾乘无忧”保障,仅告知车辆损失 1500 元及以下,无需承担车辆维修费和加速折旧费,维修时间 3 天以内免收停运损失费。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车上人员险等信息,“摩范出行”并未告知。一旦产生纠纷,赔付条件、保额、平台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等问题都容易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或难点。

(四)寄希望于平台公司承担兜底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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