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发布10起交通安全典型案例(4)
时间:2019-12-04 03: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后驾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之情形。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事发时,缪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饮酒后驾车”是以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在规定值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进行界定,至于饮酒后至事发时的间隔时间长短或者是否隔夜并非界定标准。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某运输服务部交付保险条款,并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对某运输服务部生效。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拒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缪某的用人单位某运输服务部全额赔偿陈某、陈某某祖孙俩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合计2116051.9元。被告某运输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进行赔付,但商业三者险则不尽然。在保险公司交付的商业险条款中都会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标示“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若保险公司已交付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并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则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不少驾驶员对酒驾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前夜饮酒后,体内酒精已分解,其实不然。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驾驶员在前夜饮酒后,切勿抱侥幸心理驾车上路,避免“隔夜酒”导致酒驾,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付出巨大的代价。 9、洪某驾车发生事故致尚未销售的新车贬值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0日,洪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顾某驾驶的中型专业作业车,致二车受损及中型专业作业车上所载的一辆新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新车的销售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洪某及承保洪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新车的贬值损失9200元及修理费5000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型专业作业车上所载新车属于商品车,受损后经修复其市场销售价格与原装未受损坏的同类商品存在差异,势必产生贬值损失。事故发生时,该车系作业车上装载的货物,该车的贬值损失属于车辆装载货物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付。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合计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12116.4元。 【典型意义】机动车贬值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质虽已恢复,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考虑到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机动车本身状况、机动车的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一般不予以支持。但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属于商品车,受损后经修复其市场销售价格与原装未受损坏的同类商品存在差异,势必产生贬值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10、周某某驾驶程某某所有的报废机动车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2日,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某某,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程某某,该车辆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后程某某于2016年腊月将该车辆折价换取周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李某某的近亲属陆某某等人起诉要求周某某、程某某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某将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通过折价方式转让给被告周某某,应与周某某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周某某、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陆某某等各项经济损失22.06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报废机动车应及时到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切勿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陈璇 丁冬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