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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发布10起交通安全典型案例(3)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28日晚,黄某驾驶其自有的重型卸货车,遇情况采取措施过程中,货车二轴与三轴之间传动轴脱落,车辆向右侧倾倒过程中,碰撞同向由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黄某某当场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交通事故因意外造成,黄某、黄某某均无本起事故的责任。后,黄某某的家属诉至本院,要求黄某及承保货车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15万余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未尽到对车辆的性能及瑕疵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导致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黄某对此负有疏于注意和管理的过错,而黄某某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告黄某应对原告因黄某某在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发时黄某驾驶的车辆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黄某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0000元,黄某在保险范围外赔偿原告39584.1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成为认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重型自卸货车属于营运车辆,其危险性相比于小型轿车而言要大,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对车辆的性能及瑕疵要负有相对于小型轿车而言较高的注意及管理义务。若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尽到相关注意及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7、李某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商业三者险拒赔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0日,李某持C1驾驶证驾驶闵某所有的苏FHA502号重型平板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某)相碰撞,致葛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载物超过核定载量的机动车,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该事故责任。王某、葛某的近亲属诉至本院,要求李某、闵某、保险公司及事发时车辆的实际管理人闵某某等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之情形。结合相关证据,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给闵某某的盖然性比较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者险,于法有据。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王某及葛某近亲属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李某和车辆实际管理人分别按责50%、30%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也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若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对相关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形下,仍判决由保险公司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赔付,则无异于保险公司为违法行为买单,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短期看可能给受害人予以保护,但从长远看却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不利于整个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8、缪某隔夜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商业三者险拒赔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4日7时50分左右,缪某隔夜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服务部)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右转弯时,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碰撞同向行驶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陈某某)左侧,致陈某、陈某某祖孙俩均截肢。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缪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陈某某无该事故责任。陈某、陈某某祖孙俩诉至本院,要求缪某、某运输服务部以及事发时承保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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