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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发布10起交通安全典型案例(2)

    【典型意义】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被告人程某系中共党员,在某事业机关任职,其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不仅仅要受到刑事处罚,也将面临党纪处分。

    3、潘某驾驶大货车疲劳驾驶致五车相撞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于2017年1月21日2时许,在过度疲劳状态下仍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超载)追尾前方行驶的小轿车(车载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致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受伤,继而四辆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相撞,五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乙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丙构成轻伤一级。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驾驶大货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系自首,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运输业不断发展,大货车南来北往运送各类货物,经常会经过人流比较密集的道路。本案被告人系大货车的驾驶员,夜间行车过程中超载超速且疲劳驾驶,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道路上骑车、开车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尽量拉开与大货车的距离,大货车的驾驶员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在闹市区或者人多的地方尽量减慢车速,观察路况,确保交通安全。

    4、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交通肇事逃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于2016年12月10日6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碰撞同向推自行车的78岁的孙某,致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钱某驾车逃逸,于2016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获得谅解。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系坦白,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发生事故之后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伦理道德,更是违法行为,肇事司机在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上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发生事故后千万不能逃逸,应尽快救助事故伤者,同时主动报警接受调查,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

    5、周某、张某违停车辆遮挡视线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9日5时55分左右,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小区内十字交叉路口,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发生碰撞,黄某受伤。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现场为如皋市城北街道某十字交叉路口,沥青路面,路中心漆画黄虚线,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路口东北角。黄某诉至本院,要求徐某、周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已产生的医疗费损失。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没有划停车位的事故路口东北角,有违法律规定,且两车所停放的位置正处黄某和徐某行车路线的夹角处,两车一前一后停放,一定程度上遮挡了黄某和徐某的视线,其中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因停放在毗邻事故交叉路口的位置,相较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周某驾驶的车辆对黄某和徐某视线的影响更大。故综合判断事故各方的过错,酌定由被告徐某、被告周某、被告张某对原告黄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各承担35%、20%、1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承保事发时周某和张某所驾驶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黄某医疗费36282.31元、23141.15元,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黄某43994.04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近些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剧增,停车位资源越来越紧张,可谓一位难求。因此,不少私家车和营运大货车都选择停放在马路边。但违法停车不仅影响交通秩序,给城市交通和市民的出行带来障碍,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大隐患。违章停车会妨碍车辆的正常通行,即使车辆未与受害人发生碰撞,若能认定违停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违停驾驶员难辞其咎。

    6、黄某货车意外断轴致人死亡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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