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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3)

   3.6.2发挥社会捐助接收站的作用,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3.7宣传和培训

  3.7.1广泛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意识。

  3.7.2每年组织1次镇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镇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及时传达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情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警、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

4.2 灾情管理

4.2.1灾情信息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及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及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己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和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相关部门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村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镇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报���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

  灾情稳定之前,镇民政办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每天8:30之前将前24时的灾情向镇民政部门报告,镇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4)灾情核报。

各村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镇民政部门报告。镇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镇汇总数据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通报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村(社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6.1.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镇人民政府向天长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2)市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镇减灾救灾领导组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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