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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2)

(6)镇农技和兽医站: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镇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7)镇财政所:负责编制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8)镇派出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镇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教育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0)镇规划办: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等工作。

(11)镇纪检部门: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监督检查。

(12)镇粮站: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13)镇供电所、镇电信所:负责生产救灾的供电通讯保障工作。

(14)镇人武部、镇城管中队、镇消防中队: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2.2  镇减灾救灾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镇减灾救灾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办公室主任由镇民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为减灾救灾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承办会务工作,了解全镇生产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镇减灾救灾领导组将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镇民政办牵头,镇公安部门、镇财政所、镇粮站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民政办牵头,镇农技、镇水利站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镇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由镇农技牵头,镇水利站、镇农机站和兽医站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行蓄洪区受灾群众补偿工作。

(5)灾后恢复重建组:镇规划办、镇民政办、镇水利站、镇教育部门、镇国土资源所、镇供电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通讯、供电、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由镇纪检牵头,镇民政办、镇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由镇宣传部牵头,镇文广站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镇党政办公室、镇民政办牵头。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镇政府应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3.1.2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3.2物资准备

  3.2.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3.2.2镇民政办负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在内的救灾应急物资。

  3.2.3 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设备和物资。

  3.2.4财政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3.2.5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3.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镇灾害信息管理和镇、村两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管理,确保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4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民政办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镇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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