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
时间:2020-07-22 22: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本案主审法官、湖北省钟祥市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精华认为,从诉讼效率、保护国有财产利益等原则出发,应设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便于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对检察权进行制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挂职)余凌云认为,本案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涉案开发合同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应当追加钟祥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在判决书中当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肖建华认为,本案对行政公益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47条规定的理解十分正确,因为检察公益诉讼不属于私益请求。未来应制定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并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 6.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中华蜜蜂资源保护”依法履职案 《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辽宁省宽甸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保护区存在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蜜蜂,对保护区内的中华蜜蜂品种资源造成严重威胁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对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整改工作。 本案承办人、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海宾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地保护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有效地防止特有生物物种的濒危灭绝,对维护地区生态平衡和资源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认为,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护,既有益于启发并促进地方检察机关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措施促进行政机关保护公益,又有益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及其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化。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鲁鹏宇认为,将检察机关的公益保护职能逐步拓展至生物安全领域,让检察机关走到了前台,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但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目标定位是聚焦法治还是追求善治,检察机关的行为模式是严格依法监督还是密切沟通协作。 7.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十家企业违规申请环保退税依法履职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共有10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期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石家庄市税务局未及时追缴其即征即退税款。石家庄市检察院落实检察长责任制,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在前期走访调查过程中,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向涉及企业释法说理。立案前,两家企业主动将需退缴税款全部上缴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向税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追缴剩余两家企业的环保退税,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退税管理工作的监管,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税务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执法手段积极追缴税款,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本案参与办理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范雨濛认为,本案是河北省首例由市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理此案,既践行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又进一步健全了税务监管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认为,检察机关通过追缴退税的履职公益诉讼,为解决行政事务专业性和公益诉讼监督性之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反映了诉前程序寻求案件最好解决的程序价值;实现了“通过一个案件来规范一片”的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高家伟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国家税收公益检察监督案件,亮点是实施了检察建议前的关系人“义务督促程序”。从学理的角度来看,本案属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各尽职守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征管秩序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8.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完全履行客家围屋保护监管职责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