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
时间:2020-07-22 22: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程琥认为,应正确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把公益诉讼大门越开越大。应准确识别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准确认定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关注如何做到诉判同一的问题。 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琼海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海南省上溪、尖岭自然保护区林地所有权依法履职案 海南省原林业厅长期以来未协调琼海、万宁两市纠正越界颁发林权证违法行政行为,以恢复上溪、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监管秩序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后10余次与琼海市、万宁市政府、原省林业厅等部门领导和业务专家专题座谈;通过深入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到自然保护区现场实地勘查等方式调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纠正违法颁发林权证的行为,研究提出村集体和个人农业生产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措施方案等。相关行政机关回复已实施相关措施、开展整改工作。 本案承办人、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滨认为,检察机关着力体现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办案理念,准确把握和尊重行政权行使原则、规律,最大限度通过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认为,检察机关善用、用足调查核实权,及时查明事实,对及时合法解决行政违法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充分考虑了行政权的运行规律,体现了行政优先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体现了良好的办案作风,检察长亲自下去释法说理,共同研究对策。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江利红认为,检察建议的基础是进行充分的调查。检察建议的依据既是法律法规,也应当考虑现实因素的影响,以此判断可行性。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在实践中进行把握。 4.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水利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对本县水资源监管开展专项调查时,发现餐饮店、洗车店存在违法取水现象;在进一步证实庆云县水利局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机关书面回复非法取水问题已经整治到位,但检察机关在跟进调查中发现,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仍违法取用地下水。后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庆云县水利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人、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检察长李茜认为,本案督促查处涉水违法行为,警示教育社会,依法保护了水资源;依法督促水务行政机关履职,切实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以点带面,凝聚起维护公益合力。 山东省庆云县法院院长牛庆华认为,审判以公开透明为前提,多措施并举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合议庭成员本着公平的态度,注重方式方法,帮助行政机关分析具体案情;以凝聚共识为基础,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王灿发认为,本案明确将违法取水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具有典型意义;作为涉案争议焦点之一的“行政机关是否完全履职”,也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红广认为,检察机关只有一项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不履责之诉中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诉讼特点。 5.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诉钟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 湖北省钟祥市有两家公司截至各自项目竣工并公开销售之时未申报办理人防手续,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钟祥市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通过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并收集证据材料,向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职责,分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两家公司欠缴费用,后向钟祥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防办答辩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判决责令被告继续履行追缴两家公司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 本案承办人、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检察官魏巍认为,检察机关是特殊主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并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非申请其履行职责,因此本案不适用行诉法起诉期限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