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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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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办,法治政府研究院协办评选——

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7月1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办、法治政府研究院协办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举办方于2020年1月11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9年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征集函,此后共收到了599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2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9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399件。经18家单位38位专家的三轮评估,最终评出10件典型案例、10件优秀案例。本报专版刊登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案情简介、推荐理由及专家评议,敬请关注。

1.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在“冯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案”审理过程中,司法人员赴倾倒油泥现场查看情况,发现江苏省睢宁县生态环境局没有依法履职处置该案油泥,存在转移停放地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二次环境污染等问题。睢宁县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仍未履职到位,该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职责,审判机关依法判决之前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违法。

本案承办人、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戴广栋认为,本案检察监督呈现出以下特征:持续跟进,监督手段环环相扣;夯实根基,调查取证层层深入;整合资源,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发挥。既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又追究犯罪分子环境侵权责任,还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积极履职。

本案主审法官、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王显波认为,本案立足风险预防,强化主导推动,加强司法协同,畅通诉讼渠道,融合审判职能,凸显“集聚”优势。本案作为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的典型代表,对于正确理解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切实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在最核心的问题“睢宁县生态环境局是否有责任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方面,如果严格从法解释和法适用的角度看,法院的论理多少存在瑕疵;但是,法院的创新在于,从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出发去理解和解释相关条款,认定危险废物所在地环保机关的监管职责包括上述代履行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于文轩认为,检察机关在内部沟通程序、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等方面,均对类似的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进行了较好的实践探索。本案也反映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理顺协同关系的重要性。

2.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

湖北省赤壁市某自来水厂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水质检测结果也未达标。赤壁市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因未实现应有效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赤壁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对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随后启动对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整改期间,采取相应措施,使辖区老百姓喝上了达标水。

本案承办人、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朱红认为,结合本案办理中存在的取证难等方面问题,本案为办理类案积累了多途径解决取证难问题、提升法律适用准确性、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作用等经验。

本案主审法官、湖北省赤壁市法院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万子琼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水利局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是否履职以及水厂水质是否合格。法院相应根据明确授权认定监管主体,系统审理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未履职相关证据,根据国家标准衡量水质达标情况。

《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本案勇于探索,将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饮用水安全监管领域;敢于担当,主张被告赤壁市水利局负有对自来水厂水质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同时,也具有举证说理、志在公益、建议前置、风险规制等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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