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重构汽车产销模式 破解消费争议解决瓶颈(2)
时间:2019-05-17 18: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实施办法》 规定了汽车生产商在整个汽车市场的主导作用,很多4S店均按照规定建店运营,有优点,也有弊端,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这些弊端越发明显。尽管《实施办法》已经废止,但依照该办法成立了大量的4S店,原来的生产销售管理模式一直在沿用。2017年出台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但从实际看并没有改变汽车经销商依附汽车生产单位的问题。 因此,要重新构建公平合理的厂商关系、改善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关系,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要建立良性的汽车厂商关系,首先要明确生产商和经销商是汽车的买卖关系,生产商要在设计制造方面要尽量减少产品缺陷,保障产品质量,并有义务为经销商提供售后所需的零配件、维修工具及知识等。 同时,还要促使经销商和消费者形成真正的买卖关系,让经销商真正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促使汽车经销商真正承担三包义务而不受生产商制约。 完善法规 规范经销商经营行为 记者:您对规范汽车经销商的经营行为有什么建议? 邱宝昌:首先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应梳理汽车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汽车生产销售模式,让汽车经销商成为名符其实的市场经营主体,从而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我国汽车行业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 邱宝昌:目前汽车行业的法律和规定主要包括《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政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及《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修订之前,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关于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的国家标准,要求汽车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和汽车三包规定。 记者:您认为目前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邱宝昌:目前的汽车三包政策的确有需要完善之处,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使得汽车三包中关于主要零配件的规定不适应新的市场现状,需要进行修订。但总的来说,汽车三包政策和《消法》并不冲突。 比如《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在没有国家规定、没有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三包情况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主张退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可以退换货的条件。 此外,汽车三包规定还要求,当车辆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维修2次侯仍未排除等情况,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就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西安奔驰车发动机漏油与燃油泄漏是不同的,按三包规定不符合直接退车换车的情况。 当然汽车三包规定也需要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记者:在西安奔驰时间中,汽车的销售价格也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汽车销售价格由谁决定? 邱宝昌: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主要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汽车的市场的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商根据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记者:生产商指导价和市场销售价存在怎样的关系? 邱宝昌:生产商推出的指导价其实是干涉了经营商自主定价权利。生产商和经销商不是经销代理关系,他们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生产商不能也不应该对经销商的市场售价说三道四。汽车经销商有权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确定汽车市场销售价格,经销商有权对汽车以低于指导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也可以对部分供不应求的车型以高于生产商指导价销售。只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实施价格欺诈就不违法。 记者:经销商能否收取服务费用? 邱宝昌:经消费者同意或者委托可以收取明码标价提供真实服务的服务费用,如代办车牌费用等。 消费者应理性、依法维权 记者:对消费者维权有什么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