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重构汽车产销模式 破解消费争议解决瓶颈
时间:2019-05-17 18: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在引擎盖上维权事件虽然最终以车主与奔驰官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告终,但该事件引发的人们关于汽车行业维权难问题的关注却一直未曾降温。为什么类似的维权行为频频出现在汽车消费市场?如何破解汽车消费维权难题?日前,消费维权领域著名律师邱宝昌就此问题接受了中国消费网的独家专访。 汽车消费市场为何频现花式维权 记者:请问,您认为在汽车消费市场上,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呢? 邱宝昌:在汽车消费的过程中,由于个别汽车经销商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不履行三包规定等,经常会造成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记者:我们注意到,与其他行业不同,近几年汽车消费市场频频出现各种花式维权,比如车主在车展上拉横幅维权,砸车维权,马拉汽车到4S店维权等等?请问您,这些行为表现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国消费者在汽车消费方面的维权状况又是怎样的呢? 邱宝昌:我认为,这其实说明汽车消费者在和经销商发生纠纷需要维权时,普遍感到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些消费者付出了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讨不到说法。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和经销商协商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到消费者组织投诉又遭遇调解难,如果提起诉讼,不仅成本高且由于缺乏证据也难以获得相应的司法支持。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就容易发生不理性的维权行为。除了上述那些案例,甚至还有吃住在经销商处等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 记者:那么您认为发生这些花式维权行为的原因是什么呢? 邱宝昌:表面上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经销商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投诉拖延,敷衍塞责,还有个别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诉求回应出尔反尔等。 记者:那么,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 邱宝昌: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汽车生产、销售、维修的模式造成了消费者维权的障碍。汽车经销商在法律上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但由于汽车销售模式、产业政策及历史原因,实际上,汽车经销商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经营主体,很多经营行为受制于汽车生产厂家。 记者:为什么这么说呢? 邱宝昌: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规定: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符合的条件中第二项规定: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第二十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第二十一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汽车经销商的成立依赖“厂家的恩赐”。汽车4S店是厂家批准同意设立的,经销商的许多销售行为和销售政策由厂家统一指导,汽车的市场的指导价价格由厂家拟定并向社会发布。汽车零配件的供应均需厂家提供,厂家的商务政策直接影响到经销商的利润。 因此,可以说,汽车生产商是汽车市场的主角,经销商则是配角,汽车生产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汽车销售维修模式,在汽车三包期内直接影响汽车销售者的汽车售后服务。 尽管《实施办法》已经被2017年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迭代了,但原来的模式,仍然在延续。 记者:除了上述原因,您认为还有哪些因素,造成了消费者维权难呢? 邱宝昌:很多年前消费者购买汽车没有买卖合同,只有一张发票,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本世纪初,在媒体的支持下,我参与起草了汽车买卖合同。此外,原北京市工商局和交通委员会也制定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是,虽然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求与经销商签订第三方起草的合同,但经销商很少使用,因为他们被要求统一使用由汽车生产商提供的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汽车生产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及售后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其并不直接与消费者发生联系。消费者在车辆的购买过程中直接面对的是经销商,而经销商在三包期内处理消费争议,与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重大的应对措施都要反馈给汽车生产商,这也是消费者感觉经销商在拖延的深层次的原因。要解决目前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就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生产商在汽车销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现状。 让经销商成为市场的真正主体 记者:您认为该如何破解汽车消费市场的这种维权难的现状呢? 邱宝昌:首先要逐步建立充分竞争的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科学化、市场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