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
时间:2020-07-28 06: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3、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补充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或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在股份交割日前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①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或配合受让标的股份并履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经甲方合理催告仍不履行前述义务的。 ②乙方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有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在股份交割日前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①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经乙方合理催告仍不履行前述义务的。 ②甲方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有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5、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义务,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保密事项条款、违约责任有关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及/或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九)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管辖,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依法解决。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权利限制情况及是否存在附加条件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亦未附加特殊条件。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事项 2020年7月22日,星马集团、华神建材与吉利商用车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为生效条件。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吉利商用车集团协议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二、资金来源声明 本次吉利商用车集团协议受让股份的资金确认来源于自有资金。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或方案。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