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
时间:2020-07-28 06: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标的公司84,680,905股股份(均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及权益。标的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 (二)股份转让价款 1、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标的公司提示性公告日(2020年4月29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人民币4.47元/股;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人民币5.14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4元/股。 2、股份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为435,259,851.70元,其中甲方一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24,059,615.68元,甲方二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款为311,200,236.02元。 为免歧义,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为含权转让,如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派息归属于乙方所有,相应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新增股份亦归属于乙方所有,同时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每股转让价格及转让股份数量根据前述除权除息事项作出相应调整。 双方同意,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全部收益及亏损由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和分担。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下述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37,217,884.70元(实际支付时需扣除乙方于2020年6月5日向甲方一支付的认购意向金30,000,000.00元),向甲方二下述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93,360,070.81元。如因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得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批准或核准而使本协议最终未生效,则自导致本协议未生效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前述款项(含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应在本次转让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和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下述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70%,即86,841,730.98元,向甲方二下述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70%,即217,840,165.21元。 如自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以下简称“办理期限”)内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通知延长办理期限,则甲方应自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股份过户登记 1、甲乙双方需在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成且本协议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过户登记手续。 2、自股份交割日起,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及附着于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不再持有标的股份,乙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股份转让价款。 (2)负责向安徽省国资委的申报工作并积极配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工作。 (3)积极配合标的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并保证标的公司配合乙方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手续。 (5)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五)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