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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吉利商用车集团控股股东吉利控股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吉利商用车集团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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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吉利商用车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吉利商用车集团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吉利商用车集团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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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收购,并且利用集团商用车产业链优势,优化现有业务结构,积极把握行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发挥业务协同效应,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华菱星马持续、稳定发展,实现现有业务的全面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利商用车集团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吉利商用车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将在战略、资本、管理等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支持。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华菱星马的计划,并承诺在未来36个月内不减持华菱星马的股份,亦没有对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股份进行处置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6月4日,吉利商用车集团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议案。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华菱星马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利商用车集团将持有华菱星马84,680,905股股份,占华菱星马总股本的15.2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0年4月29日,华菱星马发布了《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5),星马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事宜。

  2020年5月23日,华菱星马进一步披露了《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8),就星马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华神建材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华菱星马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了公告。公告称,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星马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合计持有的华菱星马84,680,905股股份,占华菱星马总股本的15.24%,转让价格不低于5.14元/股。

  2020年6月5日,吉利商用车集团向星马集团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按照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相应的认购意向金。

  2020年6月12日,星马集团函告华菱星马,经评审委员会对参与本次公开征集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吉利商用车集团为最终受让方。

  2020年7月22日,星马集团、华神建材与吉利商用车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为生效条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星马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吉利商用车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李书福先生。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一):安徽星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甲方二):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中,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甲方与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在马鞍山市签署:

  (一)标的股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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