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3)
时间:2020-01-29 23: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投诉者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其改正,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服务设施,悬挂营运标志或者服务设施残缺不全的; (二)公共交通车辆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三)公共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300元--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一)车辆道路运输证件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二)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 (三)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不按规定的公交站(亭)台停靠、上下乘客的; (四)擅自停(歇)业的。 第三十九条 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损坏配套设施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件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 (二)伪造、冒用、转借资质证书、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三)擅自变更营运线路、站台的,越线、越站营运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建设、规划、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公共交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知识: 一、什么叫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运营成本包括哪些? 营运成本包括汽车的维修费,油费人工工资,汽车的折旧费,办公费用等。 三、城市公交线路长度多少公里才合理? 城市公交线路长度规划得看多大规模的城市了,一般城市公交在13到25公里之间。设置站点大约15到25个之间,超大型城市可以设置30公里40站以上的公交,不过票价相对来说较贵,一般使用于市区到新城区的公交。 四、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是什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