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拒签、豪车自燃…宁波发布2018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4)
时间:2019-07-22 03: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受理此案后,工作人员要求开发商深圳总部指派驻慈溪的公司负责人配合调处。负责人解释项目改动是原设计过时了。消保委指出,业主完全是凭着开发商之前宣传的品质和承诺购房的,必须按约定施工,不得单方擅自改变项目方案。10月11日,开发商向各业主发出了重新施工的意见征集函,新的施工方案征得了全体业主的同意。10月22日,工作人员询问开发商整改情况,并回访了消费者代表,确认涉诉诸个项目重新翻修。据业内人士评估开发商实施新的施工方案约花费5000-6000万元,全体业主损失得以挽回。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预售商品房宣传广告、设计承诺是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允诺,对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既已依法成立,对双方必定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事由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慈溪市消保委正是依法据理,要求开发商履约整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初,李先生开着2015年10月购于宁波某4S店价格近百万的宝马X5行驶在高速上,车子底盘突然冒烟,起火燃烧后剩下车架,李先生反应及时安全逃下了车。4月中旬,保险公司和4S店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燃剩的车架,排除因外力撞击引起的燃烧原因,报告指出车辆起火与底盘电气故障有关。李先生认为开了6万多公里的车子发生自燃,属于质量问题,4S店理应赔偿。他多次联系店方,僵持期间,拉横幅、联系媒体曝光均未有结果。 7月初,李先生向海曙区消保委投诉。调解人员在4S店组织首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不欢而散。此后,工作人员继续联系双方了解详情,向区消保委法律顾问、区法院法官咨询,在厘清双方矛盾交集点与利益诉求后,于7月12日联合区法院启动消费法庭组织再次调解。法官就宝马车燃烧案与双方当事人析责论理、溯源归因,对李先生实际损失与提出的赔偿要求一一据法研判,最终达成一致:李先生配合宝马厂方技术人员对该车残骸全面检查,若无消费者使用原因,根据所有费用折算,消费者支付10万元差价,店方提供同型号同款新车,并配上原有的全部内饰、轮毂,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事故至新车上牌期间保险费均由店方承担。 案件评析 汽车自燃是指在没有人为因素与外力影响的情况下,汽车本身原因引发的燃烧事故。涉案车辆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排除外力作用,起火与底盘电气故障有关;后经厂方检查,排除人为改装、使用等因素。据此,车辆属于自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有合理的使用寿命。本案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整车毁损,事发节点,购车时间尚在包修期限3年内,行驶里程数刚过包修期限6万公里,远未达到车辆应有的使用有效期限,在排除消费者责任和外力作用外,自燃因产品本身故障引发,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次充好欺诈,承担三倍赔偿 2018年1月,消费者潘先生收到奉化城区一家电器超市支付的8397元赔偿款。潘先生一年半前在电器超市选购电冰箱时,明确要求电冰箱蒸发器等管件全部是铜管,业务员为促销,故意把铝管说成铜管,并且在发票上以证明的方式写上“全铜管”。潘先生使用电冰箱后发生故障,与生产厂家联系维修时得知蒸发器等管件全是铝管,并非超市业务员宣称的“全铜管”。区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和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三赔的赔偿。 案件评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