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拒签、豪车自燃…宁波发布2018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7-22 03: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刘挺 孙佳丽 通讯员毛高蔚)刚刚,宁波市消保委发布了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315期间,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在2018年受理的102650件消费投诉中遴选出这10个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这些案例来自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海关、人民银行及消保委系统,涉及保健品虚假宣传、房产群诉、电器诈售等内容,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消费中遇到侵权纠纷要保留证据,向消保委寻求帮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这10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使用,致8岁孩童险失聪 吴女士8岁的女儿患有中耳炎,2017年5月,某保健品推销员对其宣传:“不用去医院、不用打针吃药,只要吃店里的东西就能包治中耳炎”。心动之下,吴女士连续购买多维锌软糖、磷脂维生素E胶囊、初乳胶囊、乳钙咀嚼片等保健食品,支付货款1.2万元,经10个月的服用后,发现女儿右耳中耳炎不但未好转,听力还日渐下降,这才停用带女儿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就诊,进行右侧鼓膜切开手术。医生告诉她手术成功,但听力可能恢复不到正常水平,如果再迟一些时间就诊会导致右耳失聪,即使手术也没有意义。吴女士认为女儿的中耳炎最佳治疗时间被耽误,与店内虚假宣传诱导其购买保健食品有直接关系,遂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经该局核查,商品包装标有“国食健字、卫食健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 Q/DXBJR007J、批准文号”等内容,确定所购保健食品属于直销产品。在吴女士微信中留有经营方一系列这样的宣传,如“两天内退烧,不用消炎药”、“咳嗽的孩子一周基本痊愈”、“拉肚子的孩子,2支就好”、“腹泄三天即可”等等。证据表明,保健咨询店夸大商品性能,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食用,延误中耳炎最佳治疗期对健康造成危害,应该给予赔偿。在该局组织多次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8.3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履行。对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该局局立案调查终结,处以罚款70万元。 案件评析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举报投诉案件调处关键在于虚假宣传证据保存及调查取证,最终确认经营者违法责任,才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要认清保健食品标志,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并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特别要注意的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患者绝不能以其代替药品使用,以免延误病情。 过期食品销售者依法担责,网络平台依法尽责无需担责 李某于2018年3月26日在某网络外卖平台使用实名认证注册账号向宁海县某商店购买2瓶饮料,支付价款7.6元,收货后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日,保质期为9个月,系过期食品。经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该商店将过期产品下架,并提出赔偿300元的和解方案。但李某坚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每瓶1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2018年4月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宁海县某商店退还货款7.6元,并赔偿1000元,同时赔偿原告因起诉而产生的费用1000元;2.判令被告某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告确从被告某商店处购得两瓶过期的饮料;原告要求被告某商店赔偿因起诉产生的费用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某外卖平台提出的订餐平台属于案外人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宁海县某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7.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合计1007.6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涉案的饮料为过期食品,存在瑕疵,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存在过错,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一千元理由正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