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评论:奔驰女车主维权既是终点亦是起点(3)
时间:2019-06-30 17: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其实,在日常汽车消费维权中,消费者或多或少都遇到过类似难题,正因为如此,“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视频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共鸣,一时间网络上声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的声浪一浪高过一浪。也正因如此,当女车主维权事件有了阶段性结果后,很多人将这一结果归功于“舆论的胜利”。 疫苗事件、奶粉事件,再到这次的奔驰汽车发动机漏油事件,盘点近些年众多的消费维权热点事件,会发现其中大多数是在互联网上发酵成为公共事件后,有关部门才积极介入调查处理,最后问题得以解决。这也折射出监管部门工作的滞后。市场监管是常态化的工作,监管部门有理由、也有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让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透过该事件,不难看出消费者维权之路的艰辛。事情发展到现在,奔驰方面一再道歉,相关部门也介入调查,不出意外,事情会朝着公众期待的方向发展。但在整个事件中,我们应该反思的是,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交涉无果后,为什么不选择对簿公堂、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而是利用舆论的力量为自己讨回公道。 该事件爆发后,全国多地又先后曝出奔驰新车出现故障等问题,这些事件推动了奔驰汽车维权风波的发酵,也进一步暴露出汽车消费维权难问题。从2018年全国消协对相关投诉的处理看,汽车消费维权难主要体现在举证方面,在新车检验环节,消费者很难看出汽车存在的问题。大到汽车发动机问题,小到车内异味问题,消费者很难找到维权的突破口,多数只能自认倒霉。 为了更好地维护汽车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此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但从实践和消费者的反馈来看,从开票起进入“三包”、车辆有问题也得提走、只能维修不能退换,这些规定未免太不近人情;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才可以换车,同样有失公平。 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市场主体的诚信、依法经营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更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相关部门和商家共同努力,让消费者诉求能够依法得到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维权靠“闹”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中应有的现象,也不是一个以消费为主导的社会该有的现象。从这个角度讲,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应成为推动中国市场环境迈向成熟的契机,只有这样,才不枉费奔驰女车主的眼泪和亿万消费者的期盼。(记者 张英) 律师: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记者成全勃 4月16日,西安奔驰女车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对次维权过程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便于为今后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为此,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 赵良善说,奔驰女车主到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汽车,其与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形成了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的义务。 在这起维权事件当中,女车主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那么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质量合格车辆的义务。但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交付给女车主的奔驰汽车发动机漏油,属于质量存在缺陷,从法律上讲,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属于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女车主有权解除购车合同,要求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退还购车款。如果4S店工作人员明知汽车发动机存在质量缺陷依然将汽车销售给女车主,这就构成消费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种情况下女车主除有权要求退车外,还有权主张车款的三倍赔偿。 作为消费者,任何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理直气壮。“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赵良善提醒消费者,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应冷静面对、理性处理,可以与销售商和解,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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