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3)
时间:2019-06-15 22: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二)大力提升二手车便利交易水平。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依托现有经销网络,采取自主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积极发展二手车业务,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依托具备条件的经销商建立二手车服务站,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一站式服务。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并在交易地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提高异地交易便利化水平。 (三)积极引导汽车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业务布局,增加地级及以下城市和农村地区汽车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金融服务,适应多样化汽车消费需求。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产品定价、简化抵押贷款等业务办理流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积极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产品,规范汽车金融服务费收取标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建立健全产品基层营销网络。深入实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鼓励家电企业与经销商、物流仓储企业加强合作,完善欠发达地区高效分销网络和仓储物流体系,提升安装维修等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新建社区全屋家电定制业务。 (五)不断改善配套基础设施。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对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给予支持,加快大型公共场所充电桩建设。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地,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 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地方和企业依托路灯、加油站等现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服务。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周边居民小区建立停车设施昼夜错峰使用调配机制,提高现有停车设施利用效率。加快已有停车设施升级改造,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各地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提供停车、充电设施支持。大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积极发展汽车信息服务。继续加强农村和边远落后地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提高固定宽带和 4G 网络覆盖率。推进 5G 规模组网建设及应用示范。 (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消费者维权制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快修订出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健全家电和消费电子产品生命周期标准,研究制定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标准。 四、畅通资源循环利用,构建绿色产业生态 加强老旧产品报废管理,落实生产者责任,完善回收网络体系,规范梯级利用、回收拆解、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壮大回收拆解领域市场主体实力,畅通全生命周期资源循环,提高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老旧产品淘汰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汽车检验和报废制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相关政策,推动车辆注销、报废信息共享,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夯实车主责任义务,督促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及时退出。对无强制报废要求但使用年限较长的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鼓励地方积极引导消费者及时报废更新。对排放污染大、安全性能差的老旧汽车,研究提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费率。 (二)着力完善废旧产品回收拆解体系。认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自建、联合和委托等方式开展回收拆解业务。拓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功能,及时发布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家电、消费电子产品回收网点登记制度,探索实施汽车跨区域报废拆解。积极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智能回收等服务新模式,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新业态,不断提升回收体系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管理。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修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加大回收拆解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利用水平。加快回收拆解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