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库存融资中的车辆保全困局与破解(2)
时间:2020-09-21 09:5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由于汽车经销商存在大额融资需求且需要对担保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其与授信金融机构通过设定浮动抵押来开展库存融资业务遂成为实践常态。为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授信金融机构一般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浮动抵押登记。但问题是,作为浮动抵押登记标的的担保车辆并非特定,具有不确定性,第三人难以通过浮动抵押登记查询到具体车辆上的设权情况,由此显著增加了第三人在已设权车辆上重复设权的风险。另外,当授信金融机构已就一批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浮动抵押登记时,其他授信金融机构很难就汽车经销商的其他车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办理浮动抵押登记,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判断汽车经销商是否就同一批车辆重复融资。可见,同合格证质押及其配套类似,浮动抵押亦无法有效满足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物权的风险管理需求。 三、库存融资中车辆保全的正确思路 从理论推演和实践需要看,库存融资担保物权风险管理要想取得良好成效,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设权特定化。只有特定化,第三方才能查询到具体车辆上的设权情况,才能提前防范已设权具体车辆被重复设权风险。二是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具体设权能够为第三方查询。只有能够为第三方查询,才能显著减小信息差距,才能显著降低因信息分布不均带来的侵权风险或者不当设权风险,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汽车经销商的重复融资冲动。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库存融资担保物权风险管理才能取得良好成效,授信金融机构的库存融资资金安全才能得到可靠保障。 汽车公示网()以车辆VIN码(车辆识别码/车架号)为唯一识别标志,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车辆逐台进行管理和公示,将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设权特定化,并限制性开源给第三方可查,能够有效防控因汽车权利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侵权风险,进而有力保障权利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并促进汽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权利人通过汽车公示网公示享有的汽车质押权/抵押权/所有权/使用权,具有以下价值: 宣示权利,明确标的车辆的权利归属和“领地范围” 震慑相对人((抵押人/出质人/承租人等))和其他金融机构,使其不敢“肆意妄为” 为他人(包括其他机构和个人等)提供查询渠道,避免无意侵权 查询了解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对标的车辆进行了贷款。对于已融资车辆,不再放款或者降低放款额度 当已公示车辆被频繁查询或者被高危群体查询时,第一时间获得预警 当其他金融机构对已公示车辆重复公示时(车辆VIN码重复时),第一时间获得风险预警 统一适用汽车公示网规则,提供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为注册金融机构间的侵权纠纷提供关键性证据,确保在先公示的金融机构权益 提供优势证据,证明公示权利人的维权作为,增强涉诉时法官判案的内心确信 通过查询车辆权利信息数据,锁定标的车辆的设权情况,为权利悬空时的追偿和车辆处置等决策提供关键线索 获取由中汽协反显的车辆配置信息,评估车辆是否低配或者高配,避免价值误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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