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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库存融资中的车辆保全困局与破解

目前,授信金融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经销商库存融资业务中车辆保全手段,现有的合格证质押与浮动抵押等手段并未发挥出所期待的风控效果。汽车公示网()以车辆VIN码(车辆识别码/车架号)为唯一识别标志,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车辆逐台进行管理和公示,将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设权特定化,并限制性开源给第三方可查,能够有效防控因汽车权利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侵权风险,进而有力保障权利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并促进汽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时下,汽车经销商的日子并不好过,4S店倒闭的新闻屡见报端,由此引发的库存融资风险正不断加大,严重威胁到授信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一、库存融资中的主要风险源

库存融资中的风险主要源于汽车经销商自身和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物权。汽车经销商自身经营不善,信用下降甚至丧失,会直接影响到其偿债能力;而汽车经销商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物权管理不善,会在汽车经销商“爆雷”时起不到应有的担保作用。

从风险管理的难度和实效看,源于汽车经销商自身的风险管理难度较大,实效较低,而源于担保物权的风险管理难度较小,易取得实效。当出现风险事件时,如果金融机构对担保物权管理得当,可以提前防范第三方在已设权具体车辆上重复设权风险,并可通过处置车辆优先受偿,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债权。

二、库存融资中担保物权的管理困境

实践中,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合格证质押与浮动抵押对担保物权进行管理。但由于合格证质押和浮动抵押的公示效果较差,第三方难以掌握车辆上的设权情况,汽车经销商常将担保车辆用于重复融资,授信金融机构难以通过担保物权管理提前防范第三方的重复设权风险。同时,由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机制的不健全和实践的复杂,事后的优先受偿多停留在理论层面,难以正常实现。可以说,合格证质押与浮动抵押这两种担保物权管理手段并未发挥其应有的风险控制效果。

合格证质押。库存融资担保物权管理实践中,授信金融机构常通过控制具有唯一性的汽车合格证来管理担保物权,其一般流程是: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多数还有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授信金融机构向经销商发放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汽车厂家购车。作为控制经销商履行还贷义务的手段,汽车厂家依协议在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把本应随车而行的具有唯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交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经销商售出车辆后用销售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并赎回合格证(或用后续车辆合格证换回已销售车辆的合格‍‍‍证),再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凭汽车合格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落户及保险等手续。

目前,合格证质押的合法性被广泛质疑。很多人认为,汽车合格证仅为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明,其随车配发,一车一证,不能转作其他汽车的合格证明,本身并不具备单独的可转让性;同时汽车合格证仅是汽车合格的证明,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也不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以汽车合格证质押,并不能设立权利质押的担保物权,其质押于法无据,为无效质押。因此,如果授信金融机构以合格证质押为发放贷款的唯一依凭,可能面临无法正常实现质押权利的风险。

实践中,为弥补合格证质押的固有缺陷,授信金融机构一般会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监督控制之下,督促经销商按时还贷。但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更为了汽车经销商销售车辆的便利,授信金融机构一般会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控制汽车,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限额内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等。但问题是,如果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很可能会导致担保车辆被擅自转移或销售。因此,合格证质押及其配套,无法有效满足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物权的风险管理需求。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抵押担保制度,具体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款项、土地合同权利、专利权、商业信誉等都可作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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