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职务侵占罪请律师排名(9)
时间:2020-09-02 05: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不法侵害人持刀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在本人及其母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不法侵害人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朱晓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被告人朱晓红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提起公诉。 一审请求情况 南关区人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晓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晓梅,便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晓梅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正被公安机关通缉。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晓红也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南关区人民认为: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打架斗殴被拘留和劳动教养,因被判刑,后又因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此期间,李志文用纠缠和威胁的方法要朱晓梅与其谈恋爱。当遭到朱晓梅拒绝后,李志文持刀对朱晓红和朱晓梅、刘振玲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朱晓红在本人及其母亲刘振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李志文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款关于“……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朱晓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南关区人民于1994年3月5日判决:被告人朱晓红无罪。 裁判结果 审宣判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关区人民的判决定性不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朱晓红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该案在二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发出撤销抗诉决定书。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吴金艳故意伤害致死案(人民公报2004年11期) 【案情简要】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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