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研讨会各界专家出谋献策
时间:2019-06-04 06: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研讨会各界专家出谋献策 汽车三包修订可望更加提升消费者权益 □ 本报记者 王 辉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在实施中有哪些不如人意的地方,应如何完善,如何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在近日举办的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汽车三包执行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发表了看法。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 安全性问题受关注 针对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问题,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扈纪华认为,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要累计两次修理才可以更换退货,门槛太高了。车质网副总裁张炤虎也对此表示质疑,他指出,三包中所列的“免费退换条件”都是很严重的安全性能问题,一旦发现,可能已经出了事故,就不是退换的问题了;另外,同样是转向和制动问题,转向和制动失灵却不包含在范围内。 记者了解到,车质网自成立以来共接到汽车消费者真实有效投诉30余万宗。通过对这30万宗投诉的瑕疵、缺陷进行梳理,得出200多个一级故障点,其中大部分被排除在退换范围之外。张炤虎认为,只要关系到整车质量,都应该免费退换,让车回到检验前的状态,调整修复,合格了再出售。 消费者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说,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不适应变化后的市场。像西安奔驰女司机维权事件,根据规定处理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规定不合理就要进一步完善。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王范武也表示,当时西安奔驰车主提出换车,4S店坚持要使用汽车三包规定,才发生最后的不愉快结果,其实,此事应直接使用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三包政策。 王范武建议,把“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去掉,规定60日或3千公里之内只要发生问题就应该无条件退换,在这个条件之外再做规定,要显示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诚意。王范武认为,汽车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全,消费者花了真金白银买的车,没开几天就出问题,却只能更换出问题的零部件,之后要反复修理,而且问题车开的也不踏实。他说,当年发生在美国的刹车门事件和大众汽车超标排放事件,都是由监管部门从个案中主动发现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建立这样一套严密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包规定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与上位法的冲突以及适用范围问题,也受到与会专家的广泛关注。张炤虎认为,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其拥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当汽车消费纠纷出现时,它的适用性更强,所以它与消法、产品质量法等保护消费者法规的抵触之处,容易被有意无意地误用。汽车消费者非常困惑,在遇到质量问题时,汽车三包是不是最终、唯一的解决方案?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表示,汽车三包规定是部门规章,仅仅是产品的售后、质量保证的问题。《产品质量法》没有严格区分缺陷和标准的问题,《标准化法》也修改了相关内容,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需要跟这两个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保持协调。 就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会专家也积极建言献策。孙颖认为,汽车三包规定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消法》在关于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讲的是退货、更换、修理,而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把修理更换放在前面,退货放在后面。这就涉及到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利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首先选择退货,其次是更换,最后是修理。 扈纪华认为,三包规定修订要明确“保护消费者,对消费者负责”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方便、快捷、有效,而不是设很高的门槛。 担责通道亟待打通 会上,与会专家还就打通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三包责任通道发表了见解。 孙颖表示,从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看,对生产者的义务规定得特别少,但产品质量是应由生产者保证的。扈纪华也指出,现行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其实根本离不开生产者,所以要打通通道。 邱宝昌认为,现在汽车流通企业名义上享受管理权,实际上受制于厂家,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容易遭遇推诿扯皮。要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好,就要把厂家和商家之间的责任厘清,否则,再好的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都会大打折扣。 与会专家还就有偿退换、车内有毒物质污染、提高执法效率、三包和三包有效期概念解释以及文本修订中的技术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