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开征求《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
时间:2020-06-01 18: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5月26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5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法规有特色、可操作、好执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意见建议征求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通讯地址: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城综合楼A区427室) 联系电话:0534-2308196 0534-2306191 电子邮箱:dzrdfgw@dz.shandong.cn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草 案)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灭火救援准备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等环境的影响,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城市广场、风景区、城市主要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内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上述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和劝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全部区域,陵城区建成区;(二)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文物保护单位;(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九)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前款规定地点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社会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在允许燃放时间内,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