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存瑕疵引关注 缺少安全保障条款(2)
时间:2019-06-02 03: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现在我们的关键任务是找出问题的症结,把厂家和商家的责任厘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说,现行《汽车三包》施行也有近6年了,效果究竟怎么样,老百姓、商家、厂家对其是否满意,还是需要通过执法检查来了解情况。《汽车三包》修改后,一定要“上一个层级,抓住汽车消费市场的模式,即生产服务销售,销售服务消费者”。 在他看来,这一问题若不解决,就会出现类似西安奔驰女哭诉事件。“现在很多问题都出在厂家。消费者面对的是商家,商家又面临厂家,三方扯皮。相关规定一定要把这个‘牛鼻子’抓住,否则即使制定一个新规定,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会大打折扣。” 明确立法指导思想 扈纪华认为,修改《汽车三包》,要明确立法指导思想与目的。实际上,三包规定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对消费者负责,这是一个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此外,还有维护市场销售秩序,促进家用汽车领域的健康发展,提高汽车质量等。从维护消费者这一角度出发,立法就是要使消费者感觉到自己的权益保障方便、快捷、有效,不能设置很高的门槛。三包规定不应该成为经营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的阻碍和“挡箭牌”,而应该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堤坝。 曾专门负责审理交通包括汽车产品质量案的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王范武补充说,从《汽车三包》近6年的实施效果来看不尽如人意,汽车消费市场店大欺客的现象仍然突出,各种奇葩的维权现象屡见不鲜。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知识,采用隐瞒、诱导和欺诈手段销售、维修汽车,出现问题以后又采取各种手段长期拖延和拒绝问题的解决,其中的原因当然有汽车销售商逐利的原因,但也有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的问题,更不可回避的是本应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汽车三包》出了问题。当汽车销售发生了争议以后,《汽车三包》成了汽车经销商的“挡箭牌”,市场监管部门也不好监管,导致一些矛盾激化。西安奔驰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汽车三包意见稿》很多条款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不一致,也与其立法指导思想不一致,有过度保护经销商利益之嫌。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直言,汽车三包规定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措施,而不是各个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因此,要明确汽车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措施,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三包》目前是向经营者倾斜。“在实践过程中不管是执法部门也好,还是经营者也好,出了事就拿三包对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绝对是个误区。” 规章效力位阶较低 “《汽车三包》还有一个先天不足的问题,就是文件的效力层级很低,只是一个部门的管理规章,三包政策内容亟待修改,应制定新的效力更高的规范。”王范武说,报废汽车回收都有国务院一级的法规,但《汽车三包》却没能升级为同等级别同等效力的法规。 “这次西安奔驰事件给我们提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就是《汽车三包》的适用条件。首先要明确的是家用汽车也是消费类产品,涉及到消费类产品销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而不是《汽车三包》。作为一个部门的管理规定,《汽车三包》不能与法律相悖,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的话,对消费者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王范武说。 适用三包还应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交付给消费者的汽车必须是无瑕疵、无缺陷的。在王范武看来,《汽车三包》剥夺了消费者在正当使用汽车时发生质量缺陷后无条件整车退换的权利。 王范武建议,在三包政策修改时,必须规定在新车交付后有一个相对合理长的时间,期限内出现非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应该整车退换,否则就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另外,汽车销售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网络,对汽车销售维修全过程、全环节进行监管,消费者可以不受销售商的约束,查阅、复制和本车销售维修有关的所有电子文档。同时还应规定经销商不及时录入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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