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5)
时间:2020-04-03 14: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每年9月底前,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交通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来年示范站建设计划;会同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来年示范小区建设计划。示范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示范小区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并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来年示范站(小区)建设计划。示范站(小区)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建成,建成后区交通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补贴申请和拨付)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扶持办法》执行。按照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管理要求,充电设施度电补贴、示范站(小区)设备等补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基本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等。 2. 设备材料。包括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示范站(小区)验收意见等。 3. 度电材料。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凭证或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其中,分时共享度电补贴由委托实施改造的运营企业代为申请补贴,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署的补贴代办协议等。出租车度电补贴由先行垫付补贴的充电平台企业申报,应做到充电支付帐号与出租车VIN码的唯一绑定。 4. 其它材料。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申请还应提供示范小区验收意见。居民区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设备补贴申请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协议。自(专)用桩分时共享改造物业补贴申请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分时共享协议、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自(专)用充电设施分时共享的证明文件、与物业签署的补贴代办协议等。 市级平台技术审核后定期将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技术审核应重点核对出租车充电支付帐号与车辆VIN码匹配性等事关充电电量真实性的技术指标。其中,设备补贴、度电基本补贴、出租车额外度电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度电星级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次年第一个月上报,度电基本补贴和星级补贴标准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四 (惩罚措施)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下属所有站点不享受当年星级补贴。对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的企业,一经查实后取消其所有站点当年度各项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3年内本市充电设施补贴资格,同时将依照相关程序将有关企业的失信信息上传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