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2)
时间:2020-04-03 14: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市级平台应开展相关数据收集及分析工作,通过线上线下数据匹对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数据接入的真实性,为引导本市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推动本市电动汽车发展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第九条 (信息变更) 充电设施因区域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租约到期或运营服务商战略调整等因素被迁移、拆除、出售转让或设备更换的,应及时向市级平台申请,对其接入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智能有序充电管理 第十条 (智能有序充电要求) 为减少充电对电网的冲击,促进电力削峰填谷,提升居民区安全、可靠、便捷充电水平,建立以充电运营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电网企业为主体的居民区两级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 1. 支持平台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分时共享等模式,与新能源车主商谈居民区自用桩智能充电商务模式,依托平台企业进行智能充电管理。 2. 当全市或局部小区供电出现紧张进入用电有序管理状态时,平台企业应按电网企业要求,对其运营管理的进入有序用电状态的居民区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管理要求) 为支持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平台企业开展居民区智能充电管理工作,具备以下条件的平台企业可自愿申请纳入政府目录管理。纳入政府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其运营的分时共享充电桩共享充电量可参照专用桩标准享受补贴。 1. 平台企业应符合《扶持办法》要求,非本市注册的平台企业应有与其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工作人员。 2. 平台企业管理的充电设施,其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具备为新能源汽车用户代理投保公共责任险能力。 3. 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将充电各项数据,包括运营数据实时接入市级平台,确保电能可计量,自用电与分时共享电量可鉴别。 第十二条 (申报目录程序) 自愿申请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自述,包括:企业组织构架、平台建设情况、接入充电设施规模、服务网点情况、本市充电设施运营情况、技术人员构成等。 2. 自(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实施与运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方案、技术改造标准、运营管理规程以及收费标准等。 3. 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证明材料;或企业至少具备8名以上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的证明材料。 4. 企业自愿承担自(专)用充电设施进行智能充电改造后的设备运营以及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平台企业向市级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市级平台应开展技术审核和数据对接试验工作,出具技术审核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论证,对企业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目录管理。目录由市级平台组织年度审核,审核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复核后发布。 第十三条 (平台责任) 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对其管理的居民区充电设施,应承担以下责任: 1. 负责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智能化管理和智能化调度。 2. 负责设施的运营安全,确保运营管理符合市交通委等部门的工作要求。 3. 应及时准确将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并配合市级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审核工作。 4. 应与分时共享委托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运营及安全等方面责任以及补贴申请代办事宜。 第四章 互联互通管理 第十四条 (充电站点接入考核) 充电设施以站点为单位开展接入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开展接入考核工作。充电站点接入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在线指标”、“用户评价”及“服务水平”,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附表2)。根据考核得分,对充电站点进行星级评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