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3)
时间:2020-04-03 14: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考核)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接入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结合线下审核及补贴申请等工作按年度定期开展。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运行管理”、“补贴申请”、“用户评价”、“标识评定”及“支付对接”,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附表3)。根据考核得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 (考核动态监测) 市级平台对充电站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并形成季度监测报告,每季度首月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若监测报告中发现充电站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不合格行为,应及时提请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对企业等级和站点星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结果发布) 市级平台每年1季度首月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提交考核结果建议,考核结果提交前应先将考核情况、依据等告知相关企业,允许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对提出申诉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对申诉事项进行核实,第三方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市级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结果调整。每年1季度次月末,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公共平台公开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 (补贴政策) 1. 自本办法补贴政策实施起,《扶持办法》中充电设备财政补贴政策不再执行,财政补贴政策按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 站点星级补贴。对于经考核评定为A级及B级企业的下属星级站点,给予连续6年申报度电补贴的资格,起始日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下一个季度开始计算。“一星”及以上的充电站点可享受度电基本补贴,“二星”及以上的充电站点可享受度电星级补贴。补贴电量不超过补贴电量上限标准。2020年补贴标准见下表。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整体运营效率等因素2年一定;具体由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执行。 3. 运营电量核定。对于可与市级平台实现支付对接的充电设施,企业可将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作为申报运营电量补贴的凭证。 4. 企业等级补贴。对于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其所辖充电设施分别按公用及专用两种类型计算其加权平均占用小时数,加权平均不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电量的,可按实际电量给予相应度电补贴。 第十九条 (智能有序充电政策) 1. 支持在居民区建设智能充电桩。鼓励居民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按每桩2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自用充电设施的,车企提供的充电桩应具备智能充电功能,具体技术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组织制定。 2. 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 3. 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运营。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目录平台企业”)运营管理的自(专)用充电桩,其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共享电量可享受运营补贴,补贴电量以市级平台订单数据为准,补贴标准按专用充电设施执行。 4. 支持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为破解充电桩进居民小区难题,结合美丽家园、旧小区综合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建设,重点在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开展示范小区建设。充电示范小区建设为期3年(2020年-2022年),目标全市每年建成10个示范小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