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股东、举债天坑的*ST凯迪高管们 该认真学学证券法(2)
时间:2019-05-27 05: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5月10日,*ST凯迪发布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宣布公司股东阳光凯迪提出增加《关于凯迪生态开展司法重整工作相关事宜的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暂停上市后,选择重组方式重回市场的例子不胜枚举,本是不足为奇的一件事儿,股东们也都选择支持。但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在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上,*ST凯迪董事长、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要求股东给2018年年报投赞成票,否则他就无法向法院申请公司司法(破产)重整,公司就会退市清算,但股东一旦对年报投了赞成票,就表示认可其用非法调账等方式把大股东占用非法消除的做法。 这就意味着,股东必须在公司退市,资金付诸东流和支持自己的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两件事上做出选择。不得不承认的是,牛牛金融研究中心在查询了《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后发现,虽然两则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年报不通过就不能破产重整,相关法律也未表示对于年报未通过就必须退市,但结合*ST凯迪目前的具体情况,就如其内部员工所言:“司法重整是公司最后一条路”。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衣食父母逼到如此境地,也可以说是非常奇葩了。 这里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审理规则: 数据来源:证监会官网 除此之外,公司还涉及多项信披违规事件。这一桩桩一件件,还真的让我们为凯迪生态的小股东们捏了一大把汗。 数据来源:choice、牛牛金融研究中心整理 闹剧终将完结一地鸡毛后最需要的是反思 *ST凯迪的大戏还在接着上演,股民们还在静静的等待着最后的结局。对于凯迪生态的董监高们来讲,或许他们现在还无暇直面自身之前在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但对于旁观者来讲,这件事带给其他企业董监高们更多的应该是对法律对投资者的敬畏之心与对自身的反思。在文章的结尾,我们特意梳理了与这次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对于大股东占用资金事项,公司法第六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信披质量及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中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关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处理,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中做了如下描述: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披露信息、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等、诚实守信、高效低耗和互动沟通。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