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大爷开电动四轮车撞伤行人 法院判决:按机动车赔偿
时间:2019-05-20 07: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邛崃法院 成都邛崃的王大爷没有想到,他的电动四轮车会让自己摊上20多万元的赔偿。5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一起电动四轮车引发的案件。一六旬大爷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沿人行道过马路的太婆,经专业机构鉴定,该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法院判决,电动四轮车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105000元,王大爷需承担剩余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的一天,王大爷驾驶自己的电动四轮车在路上行驶,与沿人行横道由右至左横过马路的李嬢嬢相撞,致使李嬢嬢受伤。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大爷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嬢嬢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六级、七级伤残,且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起诉要求王大爷赔偿。 案件审理中,王大爷表示自己的电动四轮车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为非机动车保险,而案涉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先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国家强制保险,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车辆的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应进行审查,若审查不符,可以拒绝承保;该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大爷在投保时隐瞒车况或者事后改变车辆属性的事实,因此,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判决,李嬢嬢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5 000元,超出部分金额为216 137.77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法院确定应有王大爷承担。目前,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电动四轮车近两年销售火热,因体积小、方便驾驶、无需任何驾驶资格等优势受到大众喜爱,尤其受到老年人的追崇。一些子女为表孝心,方便父母出行及接送孙子女上学,也会为其购买电动四轮车。 但通过该案可知,电动四轮车虽为电力驱动,但仍属机动车范围,现国家对该类车辆的管理尚需完善,且该类车辆购买保险受限,风险较大,老年人受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建议市民谨慎购买和驾驶。(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重视电动汽车续驶里程波动
- 下一篇:易帕克引领同行业智能化停车新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