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七成少年犯罪受不良网络影响(2)
时间:2019-08-18 12: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校园欺凌的发生,与教育、管理的缺位或失当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周军看来,教育机构一方面要承担对加害人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承担对受害人教育、管理、保护不到位的责任。 此外,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家长、教师以及学生四方之间展开通力合作,坚持防治结合。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于家长而言,应时刻关注子女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学生自身来说,遇到欺凌事件不要恐惧,要学会合理反抗,在自身无力阻止施暴行为时,可立即大声呼救,向周围同学或其他成年人求救,脱离险境后,要立即向老师和家长报告情况,说明自己正在遭受的侵害,寻求他们帮助,远离校园欺凌。 网络犯罪与被害形成“双刃危机” 近年来,大量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网络被害形成“双刃危机”,近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此外,部分青少年网络道德缺失问题凸显,获取负面信息、形成网络不良团体、习得错误手段的成本极低,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受到低俗、恶俗信息的影响。 北京一中院分析认为,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沉溺网络,出于好奇、寻求刺激、崇拜模仿等心理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甚至出现网络雇凶杀人等恶性案件。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对网络危害信息、不良人群的辨识能力差,加之对网络的虚拟性认识程度不足,因被虚假信息欺骗导致被害。此外,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网络游戏等不理性消费、过度消费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对此,法院建议,应立法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全面规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网络信息。制定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确立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运营商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有害信息侵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网络监管。 除了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较大外,家庭环境缺陷、监护人失格等问题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恶性伤害圈”。白皮书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流动家庭、离异家庭、来京务工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犯罪人占比长期居高,始终处于家庭背景分析的前五位,凸显监护职责缺失问题严重。对此,法官建议,应强化家庭教育与家庭保护功能,家长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给孩子做好表率,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及时纠正未成年人的偏差思想,并在家庭教育出现困境时,主动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还应加强对监护失格困境儿童的保护措施,积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