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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七成少年犯罪受不良网络影响

  近七成青少年犯罪受不良网络影响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披露,过去10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性侵类犯罪的受害人数占到一半以上,其中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白皮书还显示,近七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大量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频发的校园欺凌恶性事件中,网络欺凌日益严重。

  对此,白皮书建议,要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建立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立法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全面规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网络信息,从顶层设计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环境。

  儿童受性侵案件呈现低龄化特点

  2009年6月,北京一中院在原少年刑事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二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过去十年,北京一中院未审庭受理各类案件共计4175件,其中民事一、二审案件2071件占全部案件的49.6%;刑事一、二审、减刑假释(含成年罪犯)案件2087件,占全部案件的50.0%;行政一、二审案件17件。

  白皮书显示,儿童受性侵案件呈现低龄化的特点。在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当中,被害儿童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被害年龄段集中在6至10岁,占近半数。

  在披露的诸多典型案件中,一起“黑家教”王某性侵女生的案件尤为触目惊心。王某利用辅导功课且家中无人之际,多次强行以亲吻、抚摸等手段进行猥亵,并强行与被辅导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王某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要求被害人不要将此事告诉别人。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禁止王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5年。

  “对此类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力度较弱,特别是大量不具备从业资质的黑机构更是监督管理的盲区,相当比例的其他教育机构从业人员不符合培训机构任教资格条件。”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周军说,近年来,随着课外教育的热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年幼无知、力量微弱,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许多被害人出于恐惧对所受侵害难以启齿,往往在受侵害后不敢告诉家长,导致加害人长期、连续作案。

  白皮书认为,目前虽然我国刑法和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已经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法官认为,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广泛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释放之后,对其就业单位及就业岗位进行限制。

  白皮书建议,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如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此外,应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公检法实现联动,完善侵犯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涉及未成年人特殊职责人员招录时,相关单位可以利用信息库进行查询,并逐步推动全国信息资源共享。

  校园欺凌近半数发展为网络暴力

  关于校园欺凌,白皮书指出,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手机互联平台的普及,近半数的相关案件发展为网络欺凌、网络恶意传播、网络暴力。

  北京一中院曾审理过一起恶性校园欺凌案件。罗某各方面的优秀表现引来了班里的“大姐头”蔡某的嫉妒。有一天,蔡某纠结了几个“闺蜜”,将罗某骗至教学楼厕所内,强迫其脱光衣服,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用烟头烫伤罗某的胸部。法院审理后,判决蔡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同时对蔡某的“闺蜜”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白皮书显示,校园侵权类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均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存在校园欺凌问题。未成年人校园案件往往伴随聚众斗殴、勒索财物、人身伤害等恶性问题,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等刑事案件。而校园中网络欺凌、言语侮辱、关系排挤、恶意嘲笑、拉帮结派等欺凌现象,已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甚至部分案件中出现了不同校际间的学生欺凌。不仅如此,校园暴力也使得受害学生由于受到暴力伤害的投射反应,出现各种违纪和越轨行为,甚至反过来去欺凌别的弱小同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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