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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5)

(三)本协议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四)本协议所称建(构)筑物残值是指企业在 地块上建设的建(构)筑物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建筑成本价确定初始价值,扣除采用年限平均法(使用寿命为30年,净残值率为0)计算的累计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总部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效力

(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媒体公告形式或通过EMS快递至本协议所记载的乙方地址,媒体公告或EMS邮寄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乙方通讯地址,如通讯地址变更,则应当于变更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约定地址发出通知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二)如因职能变更等因素导致甲方不再承担总部遴选项目产业发展监管的职能,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宝安区新的总部遴选项目产业发展监管职能部门承接,甲方主体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效力。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四)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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