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4)
时间:2019-06-20 06: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3)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部分建筑和全部非自用部分建筑,回购价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确定。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 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乙方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要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3. 若经甲方核查,承诺期届满后,在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阶段(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周期)内,乙方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要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筑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四)违反实缴注册资本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经甲方核查,乙方在承诺期间违反实缴注册资本限制约定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同时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实缴注册资本限制-承诺期内企业实际注册资本)×1%。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五)违反平行进口汽车指标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经甲方核查,乙方在承诺期间违反平行进口汽车指标限制约定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平行进口汽车指标-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完成平行进口汽车指标)×1万元。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六)乙方未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180天内将企业总部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迁入宝安区的,甲方有权告知土地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款不计利息退还乙方。乙方应负责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土地平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土地出让合同年限届满前将企业总部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迁出宝安区,甲方有权告知土地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七)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若经甲方核查,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未按本协议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擅自变更股权、违反抵押限制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同时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筑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强制退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二)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统计口径以乙方(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 (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乙方的下属公司已取得总部用地或提出申请总部用地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乙方的统计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