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3)
时间:2019-06-20 06: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2. 形成地方财力规模: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少于 5亿元(其中在宝安区纳统的部分不少于80%)。 3.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180天内,须将企业总部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迁入宝安区,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年限届满前不得迁出。 4. 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累计从大铲湾口岸平行进口汽车不少于7500辆。 (四)实缴注册资本限制: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转让或出租限制: 项目用地计容建筑面积为40521平方米。企业申请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和出租;总建筑面积超出企业申请部分(以下简称“超出部分”)为10521平方米,超出部分为办公用房,产权归宝安区人民政府所有,免收地价款,建成后由宝安区人民政府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回购。宝安区政府回购部分与企业自用部分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分布位置须相对集中,具体分布位置在项目报建时由土地出让合同甲方予以明确。 (六)股权变更限制:乙方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改变,应当事先经甲方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抵押限制: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优先回购。 (九)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核查乙方的实缴注册资本、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规模、转让或出租等情况。 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一)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 甲方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对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二)违反形成产值规模约定的违约责任: 1. 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如乙方在承诺期内实际年均形成产值规模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产值规模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产值规模-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产值规模)×1%。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 若经甲方核查,承诺期届满后,在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阶段(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周期)内,乙方实际年均形成产值规模未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要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筑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三)违反形成地方财力约定的违约责任: 1. 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如乙方在承诺期内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含在宝安区纳统部分),应择一重按照以下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70%及以上但未达到100%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及以上但未达到70%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