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失信被执行人 想要“修复污点”可以这样办啦!(2)
时间:2020-10-07 14: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全文查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法治江西、信用江西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 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守信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第五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报院长批准。符合条件的,作出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由合议庭审查决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决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虚假承诺的,应缩短宽限期,及时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责任编辑:admin) |